第1个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国家: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NEPA)(1969年)
环境保护法律的有关规定 环境保护综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环境保护单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
我国环境标准的执行 地方环境保护标准优先于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执行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又分为跨行业综合性排放标准(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行业性排放标准(如: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有行业性排放标准的执行行业排放标准,没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综合排放标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法律依据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把环境评价工作以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形式确定下来从而必须遵守的制度。
2、1978年3月5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环境保护基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主要特点:具有法律强制性;纳入基本建设程序;评价对象偏重于工程项目建设;分类管理;评价资格实行审核认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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