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保验收
组织验收:负责验收的环境行政部门收到达到要求的验收材料后,30日内应组立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进行现场验收。
批准:对符合验收条件,验收材料齐备,并经下级环保部门提出验收意见的项目,环保局批准验收。对不能验收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
流程:
建设项目建成 → 提交试生产申请 → 现场检查 → 试生产 → 验收申请 →委托监测 → 监测方案 → 验收监测 → 编制监测报告 → 提交验收资料 → 验收组验收 → 验收批复

对竣工验收符合下列条件者,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资格证
(一)建设工程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手续齐备;
(二)施工过程严格遵守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并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环保审批意见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大型建设项目按要求执行了环境监察审核措施;
(三)污染防治设施委托有资格的环保治理单位进行设计、施工,技术资料齐全; (四)排放污染物达到规定的环境标准;
(五)防治污染设施稳定、正常运行,符合交付使用的条件;
(六)建设过程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经得到恢复。

在目前情况下,首先应做到
所有项目开展合同评审,并做好合同评审记录的填写;
做好验收监测期间生产工况及处理设施运转情况记录表的填写;
原始记录交接单的填写;
验收报告存档材料清单填写;
有分包情况的,收集分包方站计量认证资质证明材料极其评审记录,数据要做标识
开展部分报告的电子文档存档工作
合同存档:合同存档用监测业务委托协议,加监测方案作为实验室认可合同。

联系人:肖丽莎(经理)
手机:13580851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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