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分别讨论新风量、通风量和换气次数在有关标准中的规定,以及实践中如何应用。新风量与通风换气次数,关于新风量、通风换气次数, 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过程中通常引用《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规定的“每人每小时不少于30m3的新鲜空气量”和“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中6.3.14规定空气调节系统的新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①不小于人员所需新风量,以及补偿排风和保持室内正压所需风量两项中的较大值;②人员所需新风量应满足本规范第3.1.9 条的要求, 并根据人员的活动和工作性质以及在室内的停留时间等因素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