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车间内位于食品生产线上方的照明设施装有防护罩,工作场所以及检验台的照度符合生产、检验的要求,光线以不改变被加工物的本色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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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1车间内应有适度的照明,光线以不改变被加工物的本色为宜。检验岗位的照明强度应保持540Lux以上,生产车间应在220Lux以上,宰前检验区域应在220Lux以上,预冷间、通道等其他场所应在110Lux以上。
生产线上方的照明设施应装有防护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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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0车间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者照明,光线不得改变被加工物的本色。照明设施应装有防护罩。 出口速冻果蔬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8.12 车间内位于工作区域照明设施的照度不低于220 Lux,包装间、检验台上方的照度不低于540Lux。车间内生产线上方照明设施应装有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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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车间面积与生产流程是相对应,充分利用有限的空间、合理设计生产流程布局
车间内部基本的、排水顺畅、地面防滑、坚固不透水、平坦、无积水、耐腐蚀材料修建、并保持清洁,车间出口及与外界相连的排水、通风处安装防鼠、防蝇、防虫设施,车间内墙、天花板、门、窗、使用无毒、防水、防霉、不脱落、容易于清洗的材料修建。墙角、地角、顶角等用铝质圆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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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与采光:净化车间应该拥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如果是采用自然通风,通风的面积与净化车间地面面积之比应不小于1:16。若采用机械通风,则换气量应不小于 3 次/小时,采用机械通风,净化车间的气流方向应该是从清洁区向非清洁区流动。靠自采光的净化车间,净化车间的窗户面积与净化车间面积之比应不小于1: 4。净化车间内加工操作台的照度应不低于220Lux,车间其他区域不低于110Lux,检验工作场所工作台面的照度应不低于540Lux,瓶装液体产品的灯检工作点照度应达到1000Lux,并且光线不应改变被加工物的本色。车间灯具须装有防护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