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8]187号
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0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0]160号文附件二)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98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研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八年九月三十日
1 总 则
1.0.1 为了确保泡沫灭火系统的施工质量,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设置的低倍数、中倍数和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1.0.3 泡沫灭火系统的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泡沫发生装置foam producing device 能将水与泡沫液按比例形成的泡沫混合液,产生泡沫的设备。
2.0.2 固定式消防泵组fixed fire pump unit 由泵、动力装置、比例混合器等,在同一底座上组装的成套设备。
2.0.3 泡沫导流罩foam guiding cover 安装在外浮顶储罐罐壁顶端,能使泡沫沿罐壁向下流动和防止泡沫流失的装置。
2.0.4 泡沫降落槽foam descending groove 安装在固定顶储罐内,使抗溶性泡沫顺其向下流动的阶梯型装置。
2.0.5 泡沫溜槽foam flowing groove 安装在固定顶储罐内壁上,使抗溶性泡沫沿其向下流动的槽型装置。
3 施工准备
3.1 一般规定
3.1.1 泡沫灭火系统的施工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且承担施工的单位应经审核批准。
3.1.2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技术资料:
3.1.2.1 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书,设备的安装使用说明书以及其他必要的技术文件;
3.1.2.2 泡沫发生装置、泡沫比例混合器、固定式消防泵组、消火栓等主要设备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和产品出厂合格证;阀门、压力表、管道过滤器、金属软管、管子及管件等出厂检验报告或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