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先核准企业名称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预先核准企业名称申请延期
中字头 国字头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核准
一、企业名称中标明的行业或经营特点,应当具体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服务的范围、方式或特点,不得单独使用“发展”、“开发”等字词;使用 “实业”字词的,应有所属三个以上的生产、科技型企业。企业名称中标明的组织形式,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形式不得联用或混用。
二、外资企业名称可根据国际惯例,其行政区划名称可在字号与组织形式中间使用。
三、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如需在其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前使用“总”字,必须下设三个以上与该企业名称中组织形式相同的直属分支机构。如称“总公司”的,。必须有三个以上称“公司”或“分公司”的分支机构。十三、企业名称中有下列情况的,不视为使用数字:
国家工商总局已核准名称调整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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