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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价 格: 面议 /
  • 供 应 地:北京北京市
  • 发布公司:北京挚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产品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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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5/9/6 10: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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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产品说明Explain

公司简介Content


 

一、外商投资企业、有对外业务的企业,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可以使用外文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其字号可以音译,也可以意译。外文名称的组成次序可根据外文书写习惯,外文名称可以有缩写,但须在企业章程中载明。

二、企业名称可以有简称,并应在其章程中载明。商业、公共饮食、服务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简化时,应保留其字号。

三、企业名称在本行政区划范围内,可随企业或企业的一部分转让给 另一企业。转让方和受让方应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使用“中国”、“中华”,冠以“国际”、“全国”、“国家”,或不冠以企业 所在地行政区

 划名称的企业,不得随企业一部分转让。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企业集团名称以及本通知第七项和第八项所列企业名称不得转让。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合营期满后,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合营中方可以使用该合营企业的字号。

四、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合同、章程签字之前,向登记主管机关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各级计划部门批准的新建企业,其筹建期满一年的,应与筹建登记一起办理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统一核发《筹建许可证》。

五、企业名称发生争议,当事人要求登记主管机关裁决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当事人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或材料。

(二)登记主管机关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和有关证明文件材料后,作出是 否受理的答复。

(三)已受理的,对有关企业名称进行调查。

(四)调查结束后,登记主管机关应先召集当事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应按申请在先、受理在先、注册在先的原则处理,并向当事人发出裁决书。其中企业名称争议跨登记管辖区的,由各当事人登记主管机关的共同上级登记主管机关裁决。对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处罚程序按专项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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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挚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新玲(经理)

手机:13691331993

邮箱:13691331993@163.com

地址:北京北京市北京市昌平区北清路1号珠江摩尔国际中心

电话: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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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营产品:商标 核名 知识产权
  • 公司所在地:北京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