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核名
名称核准条件
1、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
3、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2)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3)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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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
4、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上述地名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5、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6、特别代理名称核准后的变更,如股东变更,注册地址变更,出资比例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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