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强制性认证---CE
“CE”是一种标志,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凡是贴有“CE”标志的产品就可在欧盟各成员国内销售,无须符合每个成员国的要求,从而实现了商品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的自由流通。
在欧盟市场“CE”标志属强制性认证标志,不论是欧盟内部企业生产的产品,还是其他国家生产的产品,要想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就必须加贴“CE”标志,以表明产品符合欧盟《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这是欧盟法律对产品提出的一种强制性要求。
(1) CE的基础: 基本要求及协调标准
1985年5月7日,欧洲理事会批准了85/C136/01关于《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的决议[27]。该决议指出,在《新方法》指令中只规定产品所应达到的卫生和安全方面的基本要求,另外再以制定协调标准来满足这些基本要求。协调标准由欧洲标准化组织制定,凡是符合这些标准的产品,可被视为符合欧盟指令的基本要求。 .
通常情况下,所有新方法指令都规定了加贴“CE”标志的基本要求。这些基本要求是对保护公共利益所必须达到的基本要素,特别是保护用户,如消费者和工人的卫生和安全,涉及到保护财产或环境等其他方面的基本要求都做出了规定。基本要求目的是为用户提供并确保高标准的保护。如果某一产品存在固有的危险,制造商有必要进行危险程度分析,以确定适用于其产品的基本要求,这些分析应编写成文件并放入技术文件中。基本要求规定了要达到的结果,或涉及到的危险程度,但并不指明或预测技术解决方案,这种灵活性给制造商提供了自由选择满足基本要求的方法,这样做可使制造商充分选择适合技术进步的材料或产品设计。 给指令的基本要求提供技术规范的欧洲标准,是在欧洲委员会一致通过的基础上由标准化组织批准的。这种标准被称为“协调标准”,它是满足指令基本要求的“快速跑道”。协调标准具有“据此推断符合基本要求”的地位,是制造商证明产品符合指令基本要求的一种工具,也就是说,符合协调标准的产品即可在欧盟市场流通,但实施协调标准仍是自愿的。
协调标准不仅涉及基本要求的相关条款,还可能涉及其他规定,但在实施中制造商应将其他规定与基本要求区分开。
(2)加贴CE标志的产品范围
可能损害人体安全健康及财产的产品均是CE标识的对象。
对于绝大多数电工电子产品来说,申请CE认证必须符合低电压设备(LVD)指令和电磁兼容性(EMC)指令的要求,如下:
电磁兼容性(EMC) 2004/108/EC
低电压设备(LVD) 2006/95/EC
2006/95/EC低压指令是一个强制性指令,它取代了欧盟国家市场流通电气设备产品的法规,有关产品如果符合了该指令要求可以在欧盟各个成员国市场中自由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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