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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维码续展能包通过吗酒泉肃北物品编码代办多少钱 

  • 价 格: 80.00 /
  • 供 应 地:河南省郑州市
  • 发布公司:郑州班码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产品型号:齐全
  • 品 牌:班码
  • 发布日期:2022/6/27 12: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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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产品说明Explain

公司简介Co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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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F-14条码ITF-14条码(示例见图)只用于标识非零售的商品。ITF-14条码对印刷精度要求不高,比较适合直接印制(热转印或喷墨)在表面不够光滑、受力后尺寸易变形的包装材料上。因为这种条码符号较适合直接印在瓦楞纸包装箱上,所以也称“箱码”。关于ITF-14条码的说明,请查阅GB/T 16830-2008 《商品条码 储运包装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标准。ITF-14条码示例拥有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CMA和CAL资质,同时拥有合格评定实验室认可委的CNAS资质,在我国射频识别技术检测领域具有国内、地位。测试的硬件产品包括射频识别芯片、标签、读写器模块、读写器、打印机等硬件产品,覆盖低频(动物标签)、高频、超高频、微波等频段;测试的软件产品包括读写器软件、RFID中间件以及信息服务等射频识别专用软件产品;测试各种应用软件产品。于2003年12月12日前,必须向FDA进行登记,以便进行食品安全跟踪与追溯。加入WTO后,我国将会有更多的食品出口到、美国等,为了符合食品安全跟踪与追溯的要求,更好地为出口服务,避开技术壁垒,促进我国食品质量的提高,增加食品的竞争力,需要实施食品跟踪与追溯。目前,上通用的实施产品质量控制的方法是HACCP(HazardAnalysisandCriticalControlPo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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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工程按照乳制品和酒类产品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开展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建设,丰富食品监督手段,探索、企业、社会共同监督的新型监管模式,实现重点食品质量的源头可追溯、责任可追究、全程可召回、终端可防伪。通过示范工程的建设,探索完善物联网技术应用模式,建立健全技术应用标准体系。条 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使用,促进本省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制、印刷、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等的代码和条码标识。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工作的领导,将推广使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生产、销售、运输、仓储以及物流单元管理中使用商品条码。第四条 省人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商品条码工作的组织、协调、推广和管理工作。设区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商品条码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其职责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第六条 对在商品条码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七条 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使用企业集团开发、生产、管理的统一品牌同类产品的商品条码除外,但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标注在商品或者包装上,并按规定备案。第八条 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时应当填写《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报送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 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申请人,由物品编码中心颁发《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成为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第十条 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办理续展手续。有效期届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一条 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时,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有效的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 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系统成员被依法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被终止的,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三条 系统成员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应当持遗失声明向编码分支机构提出补办申请。编码分支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第三章 编制和印刷第十四条 系统成员应当按照相关标准编制商品条码,并在使用前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五条 印刷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印刷商品条码,确保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系统成员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向物品编码中心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第十六条 系统成员委托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码,应当出具《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提供复印件。未能提供的,印刷企业不得承印。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将《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存档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七条 印刷商品条码需要原版胶片的,系统成员应当向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订制。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制作原版胶片,保证商品条码原版胶片质量。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第十八条 生产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时,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二)食品添加剂;(三)儿童玩具;(四)肥料、农药;(五)化妆品;(六)电线、电缆。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二)伪造、变造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三)冒用他人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四)使用已失效或已被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五)其他使用商品条码的行为。第二十条 境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内企业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到编码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物品编码中心。进口产品可以使用该产品境外生产商注册的商品条码,也可以使用国内销售者或者代理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一条 经销企业应当查验与所销售商品使用的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第二十二条 经销企业需要在本单位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根据标准编制。对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商品,经销企业应当直接使用该商品条码。经销企业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第二十三条 对商品条码因质量不合格而无法识读的,经销企业可以制作与该商品条码相同编码的条码标签对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予以替换、覆盖以保证扫描使用,但不得以店内条码替换、覆盖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第二十四条 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商品条码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行为。依法设立的商品条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全省商品条码质量的检验检测,公众有权查询有关商品条码质量检验结果。第五章 责任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在生产的预包装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二)伪造、变造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三)冒用他人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四)使用已失效或已被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店内条码对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予以替换、覆盖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款规定,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系统成员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商品条码的编制不符合标准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款规定,商品条码的印刷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将《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存档保管的;(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款规定,未按照标准编制店内条码的。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经销企业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条 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第六章 附则条 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推广商品条码应用,促进商品流通信息化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通用于和国内流通领域,表示商品生产者、商品名称等特定信息的编码以及相应的用于自动识别的标识。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将商品条码应用工作纳入信息化建设内容,逐步建立商品跟踪与溯源系统。第四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全省商品条码工作。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物品编码机构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提供商品条码技术服务。第二章 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六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二)药品、器械;(三)服装、纺织制成品、针织品;(四)家用电器、陶瓷制品、日用化学品、玩具;(五)省人民确定的其他涉及人体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列预包装产品的生产者,未申请注册商品条码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申请注册商品条码,并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鼓励其他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注册商品条码。第八条 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商品条码的,应当向编码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商品条码的,也可以向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相应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移交编码分支机构。第九条 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合格的申请材料报送物品编码机构。申请材料不合格的,将申请材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 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取得物品编码机构颁发的《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后,成为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第十一条 商品条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商品条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商品条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以书面等有效形式通知系统成员申请续展商品条码。第十二条 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采取到编码分支机构办公场所或者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向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 系统成员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编码分支机构报请物品编码机构注销其系统成员资格。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向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四条 系统成员遗失或损毁《系统成员证书》的,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发布遗失声明,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补办《系统成员证书》。第十五条 商品条码的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系统成员可以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第三章 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六条 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和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相关标准。第十七条 系统成员应当按照相关标准为产品进行编码,并自编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八条 印刷企业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查验和复印存档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存档期限为2年。印刷企业不得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第四章 应用与管理食品(产品)安全追溯平台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发生,引起各国、企业和消费者的共同关注。追溯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一种重要手段,受到各国、行业组织和企业的高度重视。自2000年开始,物品编码中心在率先开展的追溯政策、法规和标准的技术跟踪与研究,并把追溯概念引入,经过十几年的努力,在标准制定、项目建设、应用推广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承担了《重要产品追溯 追溯码编码规范》等多个追溯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订工作,建成食品(产品)安全追溯平台,开展对外追溯合作,有效地推进了我国追溯体系建设的完善。2012年,编码中心承担批准实施的重点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建成食品(产品)安全追溯平台,实现了上亿种产品的责任主体追溯和3000多家企业的产品过程追溯。同时编码中心加强了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部等部委和地方的沟通与合作,推动GS1标准在国内主导的食品安全追溯平台中的广泛应用;在全国建立了100多个蔬菜水果、水产品、加工食品等追溯应用示范;参与食品安全追溯建设项目;开展对外追溯合作,为我国追溯体系建设提供有力支持。基于GS1标准(商品条码)的追溯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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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R是英文字母EfficientConsumerResponse消费者响应三个英文字母的缩写。ECR起始于食品杂货业,是指食品杂货的分销商和供应商以满足顾客要求和大限度降低物流过程费用为原则,及时做出准确反应而进行密切合作,使物品供应或服务流程佳化。ECR以信任和合作为理念。(四)使用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读写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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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系统成员未按照要求办理商品条码变更和注销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和印刷不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相关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为领域从事商品条码应用、产品流通、信息化建设人员提供了应用参考。本书对GB《商品条码》、GB/T《商品条码符号印制质量的检验》与GB/T《商品条码符号》等商品条码系列标准做了详细的解析,并就产品制造企业、条码印刷企业以及商业企业如何控制商品条码质量提出了有益的建议,以解决我国广大商品条码用户在应用中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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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有固定的计算方法,参见GB12904附录。在编制贸易项目的商品标识代码时,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1)惟一性惟一性原则是商品编码的基本原则。是指同一商品项目应分配相同的标识代码,不同的商品项目必须分配不同的标识代码。不同商品名称、商标、种类、规格、数量、包装类型的商品应视为不同的商品项目。并对2012年GS1案例获奖机构进行了颁奖。会上,应用推广部主任李建辉做了题为的移动商务创新的演讲,并与GS1印度、GS1哥伦比亚、GS1南非、GS1巴西等编码机构代表就移动商务应用过程中遇到的机遇与挑战进行了热烈讨论。同时,光明食品集团董事长王宗南先生在大会上详细介绍了光明集团在推动GS1标准所做出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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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推动物品编码事业蓬勃发展,为高质量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构建有温度有品质的智慧家园作出应有贡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一级巡视员纪圣麟胡彪副区长预祝ECR大会取得圆满成功,以“高能新区、战略高地、发展热土”为关键词介绍了杭州市余杭区。他强调,本届大会顺应了当前数字化供应链的大趋势。编码性:刻制在自行车车架上的编码必须保持,不易磨损和腐蚀损坏。编码实施经济性:编码刻制要简单实用,少投入,低成本,有实效。本规则所称自行车是指纳入非机动车管理且符合相关法规及标准规定的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及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新自行车:是指自全国统一开始实施自行车编码管理的规定后。从而使得配送中心减少无效库存,并提高反应速度.供应商管理库存。供应商管理库存实际上就是零售商的补货系统由供应商执行,零售商商品数据的任何变化随时传递给供应商,供应商根据这些数据决定未来的货物需求数量并向零售商补货。这样可以降低补货成本、提高供货速度和准确性、降低库存水平,提高产品的可获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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