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为了使本公司经营有序开展,按商品购销及台帐制度,供财务、采购、销售参照执行:
1、公司与供货商的交易,应当索取供货商相应的证照,即: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发票、出厂合格证等证件的复印件(复印件必须要加盖供应商的公章及联系电话),并每年核对一次。
2、公司对购进的食品应当按批次向供货商索取食品质量检验证明、合格证和检疫证明(复印件必须要加盖供应商的公章),一式二份,一份交购货方备案,一份由公司留存。
3、公司要对每日购进的食品按批次将品名、产地、生产或加工厂家、进货渠道、购进日期和数量、供货商姓名等内容记录台帐。
4、公司要将供货商提供的各种资料和进货发票(包括进货单),按批次装订保存完整,以备查验。
5、公司除详细等进货内容外,还应当将销售情况认真详细的登记,一旦发现有不合格食品售出,可按照销售记录迅速找到消费者找到并召回售出食品。
6、厂家按销售单及对应发票,准确发货,送货至客户,并请客户在送货单签字确认所收到商品无误。
7、客户退货商品直接交予公司或厂家,本公司财务必须做好退货记录。
8、每日一次上报收发存报表。
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第一条 食品销售者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第二条 规模以上食品销售企业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具体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并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三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根据负责人的授权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食品管理制度,并督促各项制度落实;
(二)组织实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督促不符合岗位健康管理要求的从业人员调离相关岗位;
(三)制订、实施食品安全培训、考核计划;
(四)审核进货查验执行情况;
(五)组织实施食品安全自查;
(六)督促处置不安全食品;
(七)审核各项食品安全记录,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
(八)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每人每年接受食品安全集中培训不少于40小时。
第五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介绍情况并提供资料,并接受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的随机抽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