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股东借款长期不归还,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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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8/3/26 16:2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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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会计代理,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会计代理、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股东从公司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应按照“利息会计代理、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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