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2条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核准的其他机构担任。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3条规定: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 (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4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 (七)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 (八)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出资或者持有股份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以下简称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 (二)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 (三)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四)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五)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六)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金融监管、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 主要股东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业务;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三)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中,持股比例最高的境内股东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主要股东的条件,其他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境内股东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依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并具有金融资产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的处罚; (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三)实缴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机构比照适用前款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持股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或者拥有权益的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所做的承诺。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一家机构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其中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15规定:中国证监会审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征求相关机构和部门关于股东条件等方面的意见; (二)采取专家评审、核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 (三)自受理之日起5个月内现场检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准备情况。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16规定: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中国证监会领取《基金管理资格*》。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并开设外汇资本金账户。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3年以上证券资产管理经验,最近3年管理的证券类产品业绩良好; (二)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健全,风险管理有效; (三)最近3年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稳健; (四)诚信合规,最近3年在监管部门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部门,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五)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证券公司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除符合第五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资产管理总规模不低于200亿元或者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不低于20亿元; (二)最近12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除符合第五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200亿元; (二)最近1个季度末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除符合第五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 (二)最近3年证券资产管理规模年均不低于20亿元。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资产管理机构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材料,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资产管理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核。取得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向其核发《基金管理资格*》。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证券公司通过其控股的资产管理子公司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比照本规定执行。 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等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比照本规定执行。 【内容与格式】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 一、申请材料的纸张、封面及份数 (一)纸张 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 (二)封面 1、封面应标有“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字样; 2、申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名称、申请人名称; 3、正式报送申请材料的日期; 4、主要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 (三) 页码:应当置于每页下端居中,字符大小为五号,按内容分章节安排页码顺序,例如:1-4、2-26、3-58或者1-4-1、3-1-2、3-4-21 ??????章节之间应当有分隔页。 (四)份数:申请材料一式 两 份,其中 一 份为电子文件,通过基金公司报送系统填写及上传;另一份为纸质文件,在基金公司报送系统在线打印,打印后提交到我会办公厅受理处。 二、申请材料目录与内容 (一)承诺函 股东对提交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作出的承诺,以固有货币资金出资且不受制于任何第三方的承诺。 主要股东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不少于3年的承诺。 (二)确认书 同意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股东信贷记录等社会信誉情况进行查核的确认书。 (三)申请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名称、目的、设立方案、股东资格条件等,应由各股东法人代表签字、单位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确认。 (四)商业计划书 主要内容包括: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必要性、可行性、主要股东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目的、基金管理公司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以及开业后3-5年财务预测等。 (五)股东情况 1、基金管理公司拟任股东基本情况表(表格见附件,如内容填写不下,可另加附页) 2、法人资格及业务资格证明文件 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家有关监管机构颁发的业务许可证或法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注册资本及经营状况 (1)股东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财务报告,注册资本变动情况,相关纳税情况说明。 (2)主要股东从事证券经营、信托资产管理业务情况说明。特别要说明证券自营、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投资及管理投资于证券市场的资金信托计划等的投资规模、管理方式、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投资运作及收益情况等。 (3) 除主要股东外的其他机构股东的业务经营、主营业务收入、盈利等情况说明。存在证券自营、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投资及管理投资于证券市场的资金信托计划等业务的,需要说明其投资规模、管理方式、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及收益情况等。 4、股东公司治理、内部控制情况说明 5、遵规守法和社会信誉情况 股东所在地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出具的最近三年没有对其进行处罚及不存在不良记录的证明文件,商业银行出具的信贷记录证明文件。 6、股东已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情况说明 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是已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应就以下情况作出说明:已参股的基金管理公司名称、出资金额与比例、历年投资收益情况、向基金管理公司委派人员情况、行使股东权利与履行股东义务的情况等,并说明再次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原因及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 7、股东与关联方关系说明 各股东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与示意图,逐层说明各股东股权结构直至最终权益持有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 8、股东按照其自身决策程序同意出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决定 其他具体办理事项,欢迎来电咨询!深圳腾博国际商务有限公司您最贴心的商务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