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建筑资质代办: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一、注册管理体制
第一条 为规范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依据《行政许可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内二级建造师(含持有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注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二级建造师注册机关,负责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核和审批工作。
四川省建设岗位培训和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省注册中心),负责二级建造师注册的审查工作及有关具体事务性工作。
市(州)、扩权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受理、初审工作。
省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利水电专业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核工作。
二、注册申报程序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通过聘用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州)、扩权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负责初审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将申报表及材料附件报省注册中心。工商注册登记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和中央在蓉企业向省注册中心提出注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