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工作调度。各地应组织经信、环保、质监等部门进一步开展燃煤锅炉调查核实工作,对国家明令淘汰、节能环保测试不达标、建成区、禁燃区、近郊的燃煤锅炉进行分类梳理,分门别类提出整治要求,合理编制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资金来源、完成时限、责任主体,并于2015年4月底前报省经信委、环保厅、质监局备案。同时,每月2日前向省经信委、环保厅、质监局报送上月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进展情况,每年1月10日、7月10日前报送上(半)年进展情况。
(二)加大资金投入,支持锅炉能效环保普查、测试和监测、信息管理以及宣传培训等相关工作。开展基于能效测试的锅炉改造项目节能量审核试点,推动建立统一规范的锅炉改造节能量计算方法。对年节能量达500吨标准煤以上的4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改造项目,省级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给予200元/吨标准煤奖励。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引导企业、社会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建立以市场为主的长效机制实施锅炉节能技术改造。
(三)实行经济激励约束。逐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发挥排污权交易的激励约束作用,省级审批的集中供热项目所需排污权,按排污权初始有偿使用费价格优先从政府储备量中获得;鼓励供热企业与服务对象协商可交易排污权分成。2015年起,对所有工业燃煤锅炉全面执收排污权初始有偿使用费;对按期完成整治的,各地原则上可按2014年70%、2015年50%、2016年30%的比例的限额内予以减免。对获得政府资金补助的,当地政府可按投资比例将形成的可交易排污权纳入政府储备。
(四)强化综合执法监管。基于现有的锅炉安全动态监管平台,研究建立安全、节能、环保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督执法机制,提升监管效能。各地要制定并公布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督促责任单位倒排进度、按期完成。对按规定应淘汰的,必须淘汰拆除。对应集中供热或清洁能源替代的,必须限期改造。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必须限期治理。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处罚并责令停产整治;停产整治仍不到位的,依法关闭。积极构建公众参与平台,强化舆论监督,定期公开各地整治进展,对进度滞后的企业和地方,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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