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广东省内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一、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经营者(以下简称“通用许可经营者”)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 是合法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二) 建立企业两用物项和技术内部控制机制;
(三) 从事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业务两年以上(含两年);
(四) 申请甲类通用许可的,应当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数量超过40份(含40份);申请乙类通用许可的,应当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申领同种类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数量超过30份(含30份);
(五) 近3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
(六) 有相对固定的两用物项和技术销售渠道及最终用户。
二、 两用物项和技术通用许可经营者应当向商务部提出通用许可申请,并向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申请表;
(二) 企业两用物项和技术内部控制机制建立和运行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三) 近3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保证文书;
(四) 合法的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证明文件;
(五) 从事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业务情况说明,包括:近两年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申领及使用情况说明;两用物项和技术销售渠道及用户情况说明,包括与交易各方关系、交易情况及进口商和最终用户说明;
(六) 拟申请出口通用许可的物项和技术的种类及相关技术说明文件;
(七) 依照有关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每份合同执行前向最终用户索取相关保证文书或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文件的保证文件;
(八) 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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