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营企业如何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企业一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无疑将会对企业的经营产生不良影响。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法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或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市场主体申请移出(恢复)经营异常名录(状态)的,应当向工商或市场监管部门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按时公示上一年度年度报告而被列入(标记)经营异常名录(状态)的,企业应当提交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和向社会公示的证明材料。 (二)对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在责令的期限内履行公示义务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应当提交已履行相关信息公示义务的证明材料。 (三)对因在工商或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抽查或根据举报进行核查,查实市场主体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而被列入(标记)经营异常名录(状态)的,市场主体应当提交已对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进行更正的证明材料。 (四)对工商或市场监管部门部门依法核查,对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市场主体取得联系而被列入(标记)经营异常名录(状态)的,市场主体应当提交已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证明材料,或通过其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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