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人员要求
人员要求
1)基本条件:
①有与其申请技术服务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技术和质量控制人员。
②熟悉相关法律、标准和文件以及本单位质量管理手册。
③专业技术负责人应精通本专业业务,专业人员的专业与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相一致。
④、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2)有关人员具体要求:
①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质的,应当具有项目评价、卫生检测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评价人员应当包括卫生工程(可委聘)和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②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资质的,项目评价、质量控制方面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卫生检测方面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人数不得少于专业人员总数的30%。
③申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质的,项目评价技术负责人、卫生检测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卫生检测人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
④申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的,应当有项目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评价、放射卫生检测和质量控制方面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卫生检验方面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人数不得少于专业人员总数的30%。
⑤外聘(含返聘)技术人员不得超过从事该项目总人数的20%,技术负责人不得外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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