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福润德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专业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办理服务,包括职业卫生丙级资质、职业卫生乙级资质。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2、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7月19日卫生部第31号令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项目,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从事下列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资质审定:(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2)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
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申请表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同意受理的,应当在60日内由办事机构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评估。专家组应当由从相关专家库抽取的5名或者7名专家组成。
第二十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四年。
第二十六条: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原认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续展,原认证卫生行政部门复核后,对合格的,换发证书;逾期未申请续展的,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过期失效。
第二十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当向原认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一)分立或兼并;(二)停业、破产或其他原因中止业务;(三)法定代表人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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