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立深圳南山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一、办理条件:
(一)名称:
名称须经南山区民政局预先核准通过(名称格式:深圳市南山区+字号+培训中心或培训学校)。
(二)场地:
1.培训中心教学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开展青少年课外辅导的不少于400平方米;培训学校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2.租赁合同须经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备案;租赁期不少于3年;场地用途不能为厂房或住宅;开展青少年课外辅导的,楼层不高于5层,培训对象全为小学生的不高于4层。
3.租赁合同须附产权证明或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4.须取得用于成人(青少年)培训用途的消防合格证明材料。
(三)人员:
1.应当设立理事会或董事会形式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或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不少于5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设理事长或董事长一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理事会、董事会成员。
2.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校长担任;须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要深圳户口)
3.校长:校长只能在一所民办学校任职;要求具有教师资格并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专任教师:培训中心专任教师不少于5人、培训学校专任教师不少于10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20%以上;开展青少年课外辅导的培训机构具备中、小学教师资格证的教师不低于50%。
5.财会人员:要求具有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四)资金:
培训中心流动资金不低于5万元、培训学校流动资金不低于20万元;培训中心教学设备总值不少于10万元、培训学校教学设备总值不少于30万元;培训学校有满足体育活动需要的运动场地和体育器材。
开办资金:15万人民币以上(流动资金)
保证金:20万人民币以上(指定帐户,冻结)
(五)其他:
1.有教育培训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开展青少年课外辅导的,要有教育教学以及安全管理专项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主任。
2.教育培训机构的分教点,按不低于培训中心设置标准设置。
二、所需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情况、培养目标、招生对象、办学内容、场地情况、开办资金金额及出资者、法定代表人情况、校长情况、专任教师情况、内部管理体制等(举办者签字或加盖公章,原件1份);
2.举办者为单位的,提供单位法人证书或执照;举办者为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教育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原件1份);
4.教育培训机构章程(举办者签字或加盖公章,原件1份)
5.首届教育培训机构理事会或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各成员签字,原件1份);
6.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8.租赁合同(租赁合同须附产权证明或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以及消防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9.校长身份证、学历证明、教师资格证(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工作简历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专任教师的教师资格证、职称证、身份证、聘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11.财会人员资格证明、身份证、聘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12.安全主任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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