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岳麓区会计实训讲会计工作中款项与票面金额不一致该如何处
长沙岳麓区会计实训O731-85O91557中在实务中先交款后开票,或先开票后交款的情况很普遍。许多企业以此作为纳税筹划或者资金计划的一种手段。如果款项和票面金额一致,处理很简单,如果不一致该如何处理?
参看2013年注册税务师税收代理实务教材p134例8-2第二笔业务(与本文研究无关的内容省略):2月6日W公司与B公司签订预售合同,销售商品一批,价格100万元,合同约定B公司应当于2月6日支付预付款50万元,W公司必须于2月6日按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B公司。W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 50万元;贷:预收账款33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元。
长沙岳麓区会计实训认为这种账务处理方式欠妥。首先,增值税发票价税要一致,不能脱节。其次,会计分录要以原始凭证为依据,如果增值税发票是价100万元、税17万元,上述分录让人难以理解;如果以50万元做销售,明显票据税款又不合适。正确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50万元,应收账款67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元。
这样处理与会计收入确认时点又不相符,对此长沙岳麓区会计实训认为,会计和税法因为站在各自立场处理问题,有差异很正常。但是站在企业立场,会计和税法应该统一,不能为了满足会计或税法而导致一笔业务出现两种处理,增加会计人员的核算难度,实际也为税收腐败提供可乘之机,这是我国下一步需要进行法规改进的方向——会计与税法趋同,或者明确规定一种账务处理方式,当然极其特殊的情况允许存在差异。针对这笔业务,完全可以按纳税义务的发生时点来确认收入的实现。因为销项税额以收入存在为前提,没有收入就没有销项税额。同样,以后若需要冲减收入,销项税额也需冲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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