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供应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的
“塑料废碎料及下脚料”类内的废塑料进口环境保护管理。特定种
类进口废塑料有专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还应符合专门环境保护
管理规定的要求。
二、加工利用企业类型
以下类型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
(一)以PET 为原料的化纤类生产企业;
(二)塑料制品类生产企业(包括使用废塑料为原料的其他制
品类企业);
(三)再生塑料粒子制造类企业;
(四)本规定公布前已具备不小于3 万吨年生产能力的再生PET
片生产企业(仅限于申请进口PET 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上述企业不包括超薄型(厚度低于0.025 毫米)塑料购物袋生
产企业,直接接触药品、饮料和食品的塑料制品生产企业,以及使
用废塑料生产建材(装饰材料除外)的企业。
三、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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