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行驶记录仪使用实施条例
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 条例》第4条规定:“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 、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交 通警察可以对激动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以及其他行驶状 态信息进行检查。
安装行驶记录仪可以分布实施,实施步骤由国务院机动车产品 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根据国家标准的规定,汽车行驶记录仪是能够对车辆行驶速度 、时间、历程以及有关车辆运行的其他状态信息进行记录的装 置。
由于记录仪能够实时地记录车辆运行和驾驶人驾驶活动的有关 信息,它可遏制疲劳驾驶、车辆超速等严重交通违章,约束驾 驶人的不良驾驶行为,预防道理交通事故,保障车辆行驶安全 ,提高营运管理水平等诸多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并将为事故 分析、鉴定提供原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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