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消费金融牌照?或成下个争夺的风口?
消费金融的概念
消费金融公司是指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货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货款及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货款等。由于消费金融公司发放的货款是无担保、无低押贷款,风险相对较高,银监会因而设立了严格的监管标准。
历程
腾博国际市场顾问李经理讲到,2009年7月22日,银监会颁布实施《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9年第3号令)。依据该办法,首批四家消费金融公司的试点工作先后在上海、北京、成都、天津四城市展开。包括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四川锦程金融消费有限公司、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等。2013年9月27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关于“逐步扩大消费金融公司的试点城市范围”和“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消费金融公司”的要求,银监会于2013年9月27日发布扩大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城市范围名单,新增沈阳、南京、杭州、合肥、泉州、武汉、广州、重庆、西安、青岛等10个城市参与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工作。此外,根据CEPA相关安排,合格的香港、澳门金融机构可在广东(含深圳)试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至此,试点城市扩大至16个,试点工作仍掌握“一地一家”的原则。015年6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放开市场准入,将原在16个城市开展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扩大至全国。此次扩容放开,虽与当初试点时的初衷类似(经济低迷、拉动内需),但所面临的外部环境已大不相同。首先,整体国力显著增强、居民收入增加、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完善,使得国民消费力不断释放和增长,消费信贷理念已逐渐被国民接受;其次,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为远程支付、个人征信、互联网金融等提供了技术和风控上的支撑;再者,金融产品和服务领域的不断创新在为金融机构和实体经济提供无限机会的同时也带来了严峻挑战,迫使其在细分市场上做精细化的差异竞争。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消费金融已然站在了风口,接下来会有爆发式增长,尤其是以非金融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的消费金融公司将会大量涌现。
设立条件
金融机构作为主要出资人的条件:
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
·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境外金融机构应对中国市场有充分的分析和研究,且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的一般出资人,除应具备上述第3-9项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非金融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的条件
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
·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非金融企业作为消费金融公司的一般出资人,应具备上述第2-6项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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