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网客户端海口6月1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周静泊 通讯员 王南)6月1日,记者从海口市交通港航综合执法支队获悉,今年的安全生产月该支队着重对各类危险品运输车辆进行检查,对于违法违规运输的车辆予以重罚。
进口联系人:李先生 电话:15858607231(同微信)
联系电话:0574-87863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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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能转入二级监管库的危险品
1) 1类(爆炸)
2) 6.1类(剧毒)
3) 7类(放射)
除以上3类,其他类别危险品均可放入二级监管库存放。
2有关国航和BGS地面站提取危险品的规定
1) 针对 1类危品(爆炸)分为两种:
A. 1.4s(1.4s包括汽车安全气囊;子弹等)可以出具保函后可以到国航地面站和BGS提货。
B. 1类除1.4s类别的危险品:运单应当到公安分局加盖危险品运输章,提货时应当由危险品车(在机场分局备案的车辆)方能提货
2)针对6.1类危品(剧毒)分为两种:
A. 属于6.1危品但毒性物质没达到航空安全法的规定的可以出具保函后可以到国航地面站和BGS提货。
B. 属于6.1危品但毒性物质并达到航空安全法的规定标准的有毒物质:运单应当到公安分局加盖危险品运输章,提货时应当由危险品车(在机场分局备案的车辆)方能提货
3)7类危品(放射)的提货条件:
A. 提7类危品首先需要到卫生防疫站去检测放射源的强度出具卫生防疫站的证明
B. 然后到机场分局加盖危险品运输章
C. 提货时应当由危险品车(在机场分局备案的车辆)方能提货
标题:免税进口货物办理报关手续须知-北京进口清关报关公司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9号(关于在通关环节免予提交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公告)
为进一步便利减免税申请和货物通关,海关总署决定,对通过中国电子口岸QP预录入客户端减免税申报系统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并通过了海关审核的,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进口通关环节无需提交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第二联(即送海关凭以减免税联)。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7年4月26日起,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申报进口上述《征免税证明》所列货物时,无需提交纸质《征免税证明》或其扫描件。如果《征免税证明》电子数据与申报数据不一致,海关需要验核纸质单证的,有关企业应予以提供。
国际海运进口代理服务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国际段海运进口运输代理,主要的业务来源为货物买方签订FOB/FCA/EXW/DAF等形式的贸易合同,国际段运输费用由买家支付。我公司会利用其优异的海外运输网络将货物从国外运输到国内各个港口。海运进口主要服务:国际进口运输代理服务、提货和包装服务、换箱服务、装箱服务、熏蒸服务、仓储和其他服务等。
服务产品:国外工厂提货、国际海运进口订舱、海运进口货物拼装、海运进口货物安检、海运框架箱订舱、海运开顶箱订舱海运进口货物商检、国际海运进口货物清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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