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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产品应用于以下领域:
1,《发电厂DCS监控系统》
2,《智能平钢化炉系统制造》
3,《PLC可编程输送控制系统》
4,《DCS集散控制系统》
5,《智能型消防供水控制系统》
6,《化工厂药液恒流量计算机控制系统》
7,《电气控制系统》造纸,印染生产线,变电站综合自动化控制系统
并且广泛应用于数控机械 冶金,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化工,造纸印刷,纺织印染,机械,电子制造,汽车制造,烟草,塑胶机械,电力,水利,水处理/环保,市政工程,锅炉供暖,能源,输配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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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时代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推动下,各地都把发展高科技产业作为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着力打造不同区位优势、不同产业方向、不同集聚规模的科技园区。园区建设的主体既有政府主导的平台公司、市场化的房地产开发商,也有科技企业、基金投资公司等。然而,随着国家对建设用地政策的严控,如何把宝贵的土地资源建设成为现代科技园区,避免出现“烂尾楼”“荒园”“鬼城”,则需要建设者们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导,在以往科技园区建设发展的实践基础上,客观总结、深入思考、持续探索。
一、建设科技园区要抛弃房地产开发模式
目前,有一种很流行的业态叫作科技地产,顾名思义就是把科技园建设当作房地产开发,形式是建园区,实质是搞地产。在房地产模式下建设科技园区,科技园区在土地出让、商业模式上尽显房地产化,甚至出现爆炒研发用地和科研用房的现象,完全背离了建设科研园区、支持科技创新、促进创业升级的初衷。科技园区建设时间长、投资大、不确定性多,通过销售一些园区内符合政策的房产来解决资金问题原本无可厚非,但在传统住宅地产和商业地产受到政策管控下,地产商纷纷转向科技园区建设的形势下,大有把科技园区变成新型房地产市场的趋势,要么囤积土地、待价而沽,要么随行就市,推高房价,甚至违规销售不符合地性规定的房产。
科技园区不应成为房地产商逐利的新市场。科技园区的建设主体可以多元化,房地产商也完全可以参与科技园区的建设,但科技园区必须去地产化。首先,要对土地出让方式进行改革,政府要摆脱对“土地财政”的依赖,不以竞拍高价者得,而在限定土地价格下进行选优,这样既可以防止推高地价又可确保有优秀的建设主体;其次,园区用地建设的各类物业要实行严格的销售转让政策,甚至是限制销售、不得转让,除政府的严格审批下可进行定向销售部分物业外,园区建设主体要持有大部分物业,靠长期租赁回收建设投资。政府把低成本的土地交由优秀的主体建设,防止其进行囤地炒房,确保其向科技企业提供长期、低廉的租赁物业,促进科技企业的创新创业,企业发展了,纳税增加了,政府收入从前端的“土地财政”变为后端“发展红利”,从而使科技园区建设进入良性的发展状态。
二、科技园区基础设施不等同于市政一级土地开发
建设科技园区基础设施要先行。目前,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普遍模式是政府的一级土地开发授权模式,即政府把土地的一级开发权通过一定的审批程序授予开发主体,开发主体根据授权内容对土地进行用地规划、征地拆迁、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如“七通一平”。然而,科技园区的基础设施与市政一级土地开发存在显著差别,市政一级土地开发是科技园区基础设施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一般而言,市政一级土地开发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雨污水排放、道路、电信等,但科技园区的基础设施还需要园林景观、公共停车场、海绵调蓄池、中水处理系统等生态保障设施。随着技术进步,科技园区的公共技术服务设施也已成为标配,如光缆、无线局域网(WiFi)、数据中心等,这些科技园区基础设施的内容已大大超出市政一级土地开发的范围。但科技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内容需要与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甚至同步实施,并联进行。如果是串联进行,不仅增加成本,还会给后续建设造成巨大困难甚至导致无法实施。
按照政府一级土地开发授权,进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后,进行严格的土地成本审核,哪些项目进入成本,哪些不能进入成本,都要有明确的政策规定,且日渐趋紧。只有记入成本的部分,政府在核算后予以偿付。唯此,园区建设企业会面临着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能否记入开发的困境。当然,企业也可以严格按照一级授权内容进行建设,不超越任何成本边界,但这仅仅是完成了市政一级土地开发,远远未完成科技园区基础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