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I类: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II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III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IV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V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染物分类
第1类污染物(共13种)
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该标准要求(不分年限)。如总铬、总镉等。
第二类污染物:
在排放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标准要求(分年限)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环境影响评价
1、环境影响评价 :是指对拟议中的建设项目、区域开发计划和国家政策实施后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进行系统性的识别、预测和评估。根本目的是鼓励在规划和决策中考虑环境因素,最终达到更具环境形容性的人类活动。
2、环境影响报告书: 简单的说,就是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书面总结。
3、筛选 :是指确定一项拟议活动是否需要进行全面的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
4、划分范围:指在确定了一项拟议活动应进行全面的环境影响评价以后,进一步确定影响评价应关注的问题,并识别其中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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