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染物分类
第1类污染物(共13种)
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该标准要求(不分年限)。如总铬、总镉等。
第二类污染物:
在排放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标准要求(分年限)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法律依据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把环境评价工作以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形式确定下来从而必须遵守的制度。
2、1978年3月5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环境保护基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主要特点:具有法律强制性;纳入基本建设程序;评价对象偏重于工程项目建设;分类管理;评价资格实行审核认定制。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I类: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II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III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IV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V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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