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在确定被告人行为性质之前,济南律师事务所应当对许霆所提取的17万余元的性质进行界定。所取金额的所有权归于银行毫无疑问,但在许霆取之前和取完以后,暂且不论银行内部是何原因导致,在银行发现之前都是处于一种游离而不为人所知的状态,即使是被许霆占有的情况下。www.sdls148.com而这种游离状态,因货币为特殊的种类物及银行作为经营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在无人得知的情形下,能否界定为“遗忘物”?虽然,“遗忘物”在刑法上的定义通常理解为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将所持财物放在某处,因疏忽而忘记取走。但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因其单位主体性质无法与自然人的主观状态相比进行界定,济南律师咨询只能从其规章制度、运作系统及管理方式上进行审视,将暂时脱离银行正常管理系统之外的财物,在被其发现之前,都可视为“遗忘物”。因此,可以说,许霆取得的17万余元正是属于这个范畴许霆本人的主观状态,从其行为发展过程来判断,具备非法占有的故意自不待言。但其从ATM取得17万余元的过程中,关键的一点是使用的是自己的银行卡,并且是在自己的帐号内取得的。被告人的取钱是在人来人往的公共场合(即银行公开对外进行取款业务的自动取款机),并且是在白天,取款行为过程没有任何秘密性可言,济南律师事务所相反的更是“光天化日”下取得,具有显著的公开性特征,不符合刑法关于对盗窃罪的定义,其中并不具备盗窃罪“秘密窃取”的特性,故认定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明显牵强。www.sdls148.com